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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2007-12-22 10:39:5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廉 ...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责任单位:

政务公开是行政执法(管理)机关将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管理)的职能、权限、条件、程序、时限及承诺等通过一定形式向执法(管理)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公示的行政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职能,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办事程序和条件,办事时限,行政收费项目及依据,工作制度、廉政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申诉电话等。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政务公开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承诺必践诺,违诺必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遵循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网站:在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及各级工商部门红盾信息网站上公示相关内容。

(二)电子屏幕: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屏幕、触摸屏、办事指南图等,向服务对象公示相关内容、提供办事指南和查询服务。

(三)公示板: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板,对相对稳定的公开事项进行公开。

(四)桌牌胸签:在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桌牌,对其岗位、职位、姓名、代号实行明示,并佩戴带有相同内容的胸签。

(五)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刊发企业注册公告、年检公告、注销公告、商品质量抽查检测结果及重要执法结果等。

第二章 主要行政职能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省政府确定的政务公开内容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职能中需要实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为:

(一)及时公布、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管理各类市场主体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查、核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督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

(七)组织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组织依法查处广告违法经营行为。

(八)承办党委、政府、上级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及依据:

(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企业年检。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五)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六)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七)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八)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据:《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九)办理拍卖企业拍卖合同备案。依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十)受理消费者申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十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十二)查办各种经济违法案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十三)开展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办事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

1、受理;

2、审核。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一般企业法人由主办单位提交);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审查(受理);

3、核准;

4、发照。

(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签字备案书;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三)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签字备案书;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件;

13、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四)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决议;

3、公司章程;

4、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企业集团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设立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

3、企业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六)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设立企业的决定;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签字备案文件、身份证明;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企业章程;

9、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七)营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向计委申请批准立项;

3、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独资企业不需签合同)章程;

4、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5、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10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本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隶属企业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4)拨付给分公司的经营资金证明;

(5)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地外商投资企业来本辖区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除提交上款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原企业登记机关的核转函;

(2)加盖隶属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

(2)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通知书;

(3)企业董事会决议;

(4)隶属公司对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加盖隶属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发照。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批件或许可证;

2、场地证明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一寸照片。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四)合伙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年度检验

(一)企业年检程序:

1、受理;

2、盖章或贴年检标识。

(二)内资企业的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财务报表;

3、财务总帐;

4、按规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外资企业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验资报告(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原件);

5、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如资质证、许可证等);

6、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股东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筹建或生产经营状况的文字报告(需打字盖章);

8、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除提交(1)、(3)项所列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经过上年度年检并加盖公章的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验照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其它文件、证件。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一)企业变更登记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和任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

7、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对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部分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8、变更股东或发起人的,应提交新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公司变更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9、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名称: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表、章程(修改后)。

2、变更住所: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表、章程(修改后)、租房协议、房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表、章程(修改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4、变更经营范围: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表、章程(修改后)、前置审批文件。

5、注册资金: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表、章程(修改后)、验资报告。

(四)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集团和集团母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名称的提交);

3、变更集团成员的批准文件(变更集团成员的提交);

4、修改后的章程;

5、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变更集团成员的提交);

6、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母公司子公司发生变化的提交);

7、集团登记证;

8、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

(五)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济性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资产归属的认定文件;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需提交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审批的,需提交批准文件;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证明;变更名称的,须提交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他文件、证件;

7、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董事会决议;

4、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企业名称、住所除外);

5、变更住所,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外商独资企业改变章程的),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修改合同或章程的补充协议;减少注册资本应在一个月内在省级报纸上登载三次公告;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身份证明;中方人员还应提交简历;转让股权应提交转让协议,修改原合同(独资企业无)、章程的补充协议,还需提交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指外方);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相关的材料;

6、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或企业经营事项须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书,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企业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七)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变更事项涉及有关行政审批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注销登记

(一)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1、受理;

2、核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司印章;

5、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分公司被公司撤销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参照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须经证监委批准);

2、董事会决议;

3、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的公告;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司印章。

(四)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及公章;

3、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印章;

5、其他有关文件。

(五)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的公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印章;

6、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或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公司提前终止的提交);

4、董事会或审批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公章;

7、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税务出具的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及公章;

5、企业代表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八)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印章;

4、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印章;

4、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商品展销会登记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二)商品展销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包括:展销名称、截止日期、地点、展销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负责人名单等;

2、场地使用证明;

3、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行的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5、证明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6、登记机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程序:

1、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3、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财会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二;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100 平方米;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员。

第十六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程序:

1、受理;

2、核准。

(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4、双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5、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6、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拍卖合同备案

(一)企业拍卖合同备案程序:

1、受理;

2、核准。

(二)企业拍卖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

(一)申诉、投诉程序:

1、受理;

2、调查:对事实进行调查。

3、处理:依法进行调解或立案处理。

(二)受理范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也可以向各级消费者协会投诉。各级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要热情受理、认真调查,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查办经济违法案件

(一)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程序:

1、立案:对应依法查处的案件报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2、调查: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开展调查;公开公正地开展调查取证;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执法人员要回避。

3、核审、审批:办案机构将拟处罚决定、调取的证据报法制机构核审;核审后,报局长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将报经局长审批的拟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送达:将正式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依法享有的权限:

1、检查与违法行为的有关物品,责令所涉及人员说明物品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2、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冻结、划拨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程序:

1、受理;

2、审理(必要时实地调查);

3、做出复议决定;

4、送达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二)法规;

(三)规章;

(四)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主要行政收费项目及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属于国家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二)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240元。

3、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济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为80元。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变更登记收费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二)收费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收费80元。增加注册资金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增加注册资本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检收费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收费标准:年度检验费50元。

第二十六条 市场管理费

(一)收费依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二)收费标准:

1、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的收费率为成交额的0.8%。

2、旧拖拉机、大牲畜和木材的收费率为成交额的0.8%。

3、劳务性经营的收费率为收入的2.4%。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收费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二)收费标准:

1、开业登记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重新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收费1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临时营业执照,每户收取登记费20元。

2、变更登记每户每次10元。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许可证》收费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二)收费标准: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省、市、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收费分别为150元、100元、50元;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50元。

第二十九条 其他收费项目

省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按规定收费。

第六章 工作制度、廉政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文明管理,以理服人;高效服务,勤政为民。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即时完成;不能即时完成的事项,最长办理时限不宜超过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法律法规规定10日内完成;

2、各类企业开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30日内完成;

3、企业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30日内完成;

4、企业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30日内完成;

5、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核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法律法规规定30日内完成;

6、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15日内完成;

7、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定15日内完成;

8、个体工商户验照,法律法规规定5日内完成;

9、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法律法规规定15日内完成。

(二)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在下列时限内办理完毕:

1、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嫌疑物品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收缴、扣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处理,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行政复议,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

3、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申诉(投诉),须在5日内处理完毕;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申诉(投诉)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项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首办责任人是指第一个受理办事人所办业务的工作人员;

办事人所办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同时履行首办责任人的职责。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将办事人迎进门、送到位。所办事项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热情地将办事人引导到有关的责任人员或者由本部门领导指定的人员(即首办责任人)接待办理;

(二)办事人所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其找何部门、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首办责任人的职责:

(一)热情接待,一次性告知。要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对于申办证照的,要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以及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二)及时受理,限时完成。对办事人符合条件的申办事项,要及时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快速办结。

(三)完成内部流转工作。对于所承办事项,涉及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的,要负责协调、转送等工作,避免当事人一事要找多个部门办理的现象。

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不得冷漠待人,推诿扯皮,特殊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无故拒办、拖办、推办。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全心全意为办事人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全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第三十四条 坚持承诺必践诺、违示必追究的原则,凡有下列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背一次性告知原则或对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申办事项不及时受理或受理后在承诺期内不予核准的,责任人公开检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二)凡不认真审核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导致错发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的,责令受理人、核准人公开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手续不完备、主要证件不齐全、擅自颁发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的,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调离执法岗位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直至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凡未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实施处罚的,本人做出公开检查,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四)凡因处理不当或违反执法程序造成错案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败诉和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列为不称职、调离执法岗位。

(五)凡在办理证照、查办经济违法案件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等执法过程中,有勒索钱物行为的,要责令退还,并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经核实数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公务员身份,调离执法岗位;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予以辞退;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规定多收少收费用的,多收部分退给当事人,少收部分由责任人补足,作出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有贪污行为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

(七)凡在年检、登记核发照(证)中违反规定擅自(国家和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搭车收费、代收、代订、代扣的,视情节按本条第六款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部门(单位)负责人职务。

(八)上述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除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在媒体、窗口单位及有关办公场所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消费者申诉电话和经济违法举报电话。

省工商局监督举报电话: 0431-5279032 ,5279024; 消费者申诉电话:0431-5212315, ;消费者投诉电话:0431-5212315;经济违法举报电话:0431-5882718。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或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的实施,由办公室牵头,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参与,涉及的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gzl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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