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书面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具体内容包括变更或解除的原因、理由和事实、赔偿责任、事后处理事项等。
(2)建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将建议书送达对方当事人。若没有发出通知或未能送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就无效。
2.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给予答复。
一方接到对方建议后,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可以是肯定,也可以是否定。答复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如无要求答复期限的,按通常适用的期限答复,一般为15天。如在答复期内没有答复,则视作同意对方变更合同的建议。
3.协商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达成书面形式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
对于涉及中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或项目的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应报下达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有保证单位的,应将协议送保证单位,并由其确定是否继续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