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公主岭市标准帐薄商店等116户企业
经查,当事人公主岭市标准帐薄商店等116户企业,未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于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参加2006年企业年度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责令的限期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已构成了逾期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责令的限期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如当事人对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之日起120日内向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5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附后:
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